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因设有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八条 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具体划定标准和确定程序,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因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使用海域、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根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下列建筑,场地和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军事禁区,|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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