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0218|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质量,铜陵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铜陵|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质量,铜陵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血液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 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
一次献血量为200至 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除血站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资源和无偿献血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点

  固定献血屋建设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血站负责对采血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血点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对血站流动采血点设置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免费健康检查
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合格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
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
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
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
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和40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无偿献血次数按全血每200毫升为1次,400毫升为2次;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为1次,2个治疗单位为2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

  第三十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五条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内无偿献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七)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条 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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