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条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存货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函证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函证决策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函证,以获取支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重要性;

(二)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函证的内容通常还涉及以下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

(一)短期投资;

(二)应收票据;

(三)其他应收款;

(四)预付账款;

(五)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六)长期投资;

(七)委托贷款;

(八)应付账款;

(九)预收账款;

(十)保证、抵押或质押;

(十一)或有事项;

(十二)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方式选择函证样本时,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并包括:

(一)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账龄较长的项目;

(三)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四)重大关联方交易;

(五)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六)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分析管理当局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

(一)管理当局是否诚信;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

(三)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第十四条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可能影响会计报表认定和函证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函证的方式;

(二)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三)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四)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五)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条积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可靠。当同时存在以下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较小的账户余额;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第四章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七条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四)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第十九条 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回函时,应当考虑对重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资产盘点结果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二)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三)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记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获取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函证及函证以外的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为会计报表有关认定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函证,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第三条 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拟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拟执行的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的书面要求相比较;

(二)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阅特定主体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条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获取的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并由其最终确定;

(五)说明已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执行的商定程序;

(八)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

(九)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十)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一)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十四)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五)报告日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审阅范围;

(三)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五)预定的报告格式;

(六)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

第三章审阅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定适当的审阅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第十条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资产盘点结果运用,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

(二)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

(三)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

(四)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 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审阅程序一般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

(二)查询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

(三)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

(四)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五)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九)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主任、高级工程师 宋波

节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公共机构节能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与工业、交通、建筑并列的四大重点节能减排领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十二五”期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的国家标准,制定并两次修订《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提升了数据采集和处理能力。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物联网、虚拟化应用、云计算在公共机构节能建设中兴起,公共机构节能数据的来源得到了扩展,随之而来的“大数据”成为公共机构节能建设新的选择。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数据采集、传输、校正、分析,实现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类业务数据信息的安全交换,为节能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手段,有力促进了数据质量与工作效率的提高。

一、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系统建设现状

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系统建设工作。2008年建设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推进全国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2014年卫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启动全国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试点建设工作,并制定《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近300所高校开展了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北京市等各地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在建设本地区的节能监管系统。节能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普遍重视,计量表具精确、稳定、安装方便,数据采集传输技术稳定、创新,监测分析软件日趋成熟。

二、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案例

浙江大学节能监管平台示范项目,以节能监管平台为管理手段,通过用能分析与诊断,开展能耗实时监测,实施节能自动控制,开展定额考核和收费管理,并同步推进节能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等多种措施,在学生人数、建筑面积和科研经费均增长的情况下,2013年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项目实施前的2009年下降14.15%,生均能耗下降19.06%,生均水耗下降28.85%。四年累计节约能耗14922吨标煤,节约水量875万吨。以浙江大学节能监管平台为核心技术内容的《校园建筑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及应用推广》项目荣获2013年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部分成果已在全国50多家高校和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中得到稳定应用。

浙江大学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内容为三大体系六大功能集成平台。分别为能耗监测体系、关键设备能耗监控体系和能耗定额与核算体系。为完成三大体系的信息化内容分别开发六大功能平台,分别为校园能耗监测系统、校园远程节水管理系统、校园灯光智能监控系统、学生公寓生活热水热泵集中监控系统、教学大学空调集中监控系统、高校用能核算管理系统。通过项目成果推广和系统应用,向全国高校和公共建筑展示了建筑节能信息化的技术实现途径和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信部节能监管平台示范项目,其节能监管系统包括各项目本级分平台和工信部汇总平台两个层级。各单位设分平台,分平台对各单位项目的动力、供暖、空调、照明、给排水、食堂、信息机房等各种设备设施所消耗的水、电、气、热、油等能源资源消耗数据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和动态采集,实现能耗统计、能效评估和监测预警等功能;工信部设汇总平台,按指定的时间周期汇总各单位能耗数据,在总平台统一展示各部门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实现工信部各单位能耗数据统计、对标分析、能耗基准制定、排名公示等功能,为工信部直属单位的节能管理政策和节能规划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汇总平台功能包括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效评估、能耗排名、能效公示、节能诊断、大数据分析、定额管理、运维保障等。分平台功能包括能耗数据实时采集和通讯、远程传输、自动分类统计、数据分析、指标比对、图表显示、报表管理、数据储存、数据上传等功能。

工信部直属的7所高校、31个通信管理局、15个直属单位和7家宾馆疗养院各项目能耗监管平台的建立,为工信部主管的工业企业等起到带头标杆作用,对工信部其他项目起到很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积极有效推动工业领域的节能建设工作。

然而,在全国节能监管系统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技术和管理问题。如表具损坏率较高、采集数据不准、数据无法准确上传;分类分项计量界限不清,数据无法准确反映用能现状,系统计量数据无法闭合;信息机房、食堂等特殊区域的用能计量不明确、分项不清晰;建筑、设备运行状态不清,采用的节能措施效果不明确;系统概念不清楚、功能作用认识不够、工作动力不足;建设需求不明确、建设管理监督不到位;后期管理不到位,节能咨询服务较差,系统发挥作用有限等等。影响了节能监管系统实现既定功能,发挥节能实效。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思路

(一)建设模式

“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50家,大多数示范单位建设了节能监管系统。“十三五”期间,国管局将继续推动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并以此为契机,树立一批管理科学、用能高效、勤俭节约、践行低碳的节能典范。逐步由单体示范向规模化、区域化发展,从“节能型”向“舒适型”转变,在全国公共机构范围内倡导绿色建筑、绿色环境、绿色办公、绿色用能、绿色出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创造健康、舒适、安全的工作和活动空间,真正实现公共机构工作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节能管理模式的跨越式发展。以示范项目为起点,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系统的全面建设。

为避免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系统建设中出现上述问题,最终实现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数据的汇总上传和分析,首先应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对计量表具、数据采集、传输方式进行要求,详细列明不同类型公共机构分类分项计量内容和划分方法以及特殊区域分项计量标准,并对暖通空调、光电、光热等系统提出监测要求。其次,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让管理者“会使用”、“善利用”节能监管系统,并在建设过程中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建筑物能耗管理系统,注重系统检测测试,及时发现系统问题;后期加强系统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明确后期节能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后期服务资金比重,保障节能监管系统能够正常持续运行。

(二)基础功能要求

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系统应具备以下基础功能。

1. 计量功能

计量是节能监管系统建设的第一环节,包括分级计量、分类计量和分项计量。

分级计量是在不改动现有系统或管路的前提下,实现水、电、热按楼栋计量,同时对食堂、宿舍、集中浴室、会议中心(活动中心、交流中心)等建筑进行分户计量。

分类计量是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对水、电、燃气 (天然气量或煤气量)、集中供暖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其它能源应用量(集中热水供应量、煤、燃油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暖空调系统重要参数、主要节能措施参数等进行计量。

分项计量又包括用电、用水、用燃气、用冷用热、其他能源分项计量,以及可再生能源、集中供暖空调系统重要参数、主要节能措施参数监测。其中,用电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路灯和景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电开水器用电;特殊用电区域包括食堂用电、冷库用电、餐厅用电、信息机房用电、会议礼堂用电、演播室用电、住宿区用电等。用水分项包括生活给水(洗手、冲厕)、洗车及道路浇洒、食堂、绿化、采暖空调补水、集中洗浴、雨水、中水和其他用水等,并结合分楼栋进行细化。用燃气分项包括食堂、锅炉、直燃机等燃气消耗设施设备,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分项计量。集中供暖分项计量,对锅炉房(热力站)的采暖用热、生活热水用热进行分项计量和以楼为单位进行分楼栋计量,当集中供暖范围包含办公区以外区域,应单独计量。集中供冷分项对冷冻机房总供冷量进行计量和以楼为单位进行分楼栋计量,当集中供冷范围包含办公区以外区域建筑物能耗管理系统,应单独计量,对于分体空调、多联机等空调形式,对供冷量不进行计量。其它能源应用量,包括集中热水供应量、建筑耗煤量、公务车耗汽油、柴油量等。可再生能源用量、集中供暖空调系统重要参数、主要节能措施参数,对太阳能光电、太阳能热水、浅层地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深层地热、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温度、压力、效率等参数进行计量监测,同时对冰蓄冷、水蓄冷、蓄热锅炉、烟气余热回收等节能措施进行单独计量。

2. 建筑运行维护信息记录功能

主要包括建筑物类别、面积、年代、仪表安装等基本信息管理;楼宇水、电、暖、冷等回路结构描述;分时计价费率和电费计算;能耗设备台账、参数、日常维护、节能改造记录等。

3. 能耗在线采集功能

实现实时采集自动传输,数据采集间隔短,代替传统人工现场抄表,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率。

4. 分类分项汇总

实现能源分类、设备分项、建筑分户分层采集,直观了解耗能问题,掌握管理漏洞。

5. 统计分析

除了统计总能耗、各分类分项能耗外,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办公人数等情况,统计并展示单位面积能耗、人均能耗等数据。统计生成自定周期内的总能耗、分类分项能耗等用能数据曲线,与历史数据进行同期对比,指导节能管理部门掌握用能现状。分析计算信息机房PUE值、冷源机组COP值、空调采暖设备运行效率等重点能耗指标,有助于发掘能耗设备节能潜力。存储建筑信息和图纸资料,自动生成日、周、季度、年度能耗统计报表,便于节能管理部门掌握用能信息。

6. 监测预警

对供电、供水、供冷、供暖等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设备、线路是否发生运行故障、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发现采集、传输的异常用能数据,并提示需排查的关联回路及设备。根据下达的用能指标,自动按时间周期、重点用能区域等进行分解,并设置预警值,当出现能耗超标的情况时,及时预警。

7. 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

对总能耗、分类分项能耗、重点设备能耗、夜间待机能耗、围护结构改造效果进行能源审计,量化节能效果。依据能耗分析报告中反映出的不合理用能问题进行诊断分析,提出优化运行方案。通过能耗监测分析,量化用能现状,掌握节能管理重要环节,细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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