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钢铁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国有钢铁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管理,使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和工业建(构)筑物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下简称修理)是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业建筑,因其零件、部件、结构损坏而进行的一种实物补偿,以恢复和改善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 坚持结合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更新的方针,广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第四条 积极推进维修体制的改革,采用设备现代化管理理论与方法,实施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适时维修,提倡修理的社会化、专业化第五条 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合理使用修理资金,并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修理性质划分第六条 修理类别分为:大修、中修或年修、定修
修理项目的性质分为:
1.凡改造项目费用占总修理费用30%及以下为恢复性修理
2.凡改造项目费用超过30%为改造性修理
3.由于特殊原因在原地进行修理有困难,易地修建后再将原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的为易地大修理第三章 易地大修理第七条 对一代寿命周期长和修理工期长的设备,在修理期间该工序产品无法提前储备,严重影响企业连续性生产、城市居民生活,在原地无法实施或很不经济的关键成套设备和主要生产厂房(见93冶机字278),可以进行易地大修理重点钢铁企业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易地大修理项目报冶金部备案地方企业的易地大修理项目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备案其它设备及工业建筑不得易地大修第八条 易地大修凡属增加产品产量,改变产品结构的技术改造性项目必须纳入企业的技改发展规划第九条 易地大修理项目的设备或厂房投产达效后,原设备或厂房必须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冲减手续易地大修理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原设备或厂房安全生产,发现险情应立即停产处理第四章 修理计划管理第十条 企业编制修理计划的基本依据是:设备使用达到一代检修周期主要部件失效严重,或有较大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设备出力达不到设计的90%工业建(构)筑物检修立项按(YBJ223—90)《钢铁企业工业建筑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对能耗高、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设备,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第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安排应为修理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确定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落实修理计划第十二条 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修理计划须在上年度9月底以前,按要求报冶金工业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修理计划执行情况报冶金工业部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按上述时间和内容汇总后报冶金工业部第十三条 企业关键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业建筑修理计划的实施(含高炉中修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年度修理计划由冶金部负责监督,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五章 修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合理安排修理资金,保证固定资产适时修理,避免失修修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92)财工字第574号文,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入企业产品成本第十五条 结合修理(包括易地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可将修理费与折旧费、企业筹集的更改编资金等统筹使用使用折旧费与企业自筹资金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办理增值手续第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冶金部颁发的《钢铁企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切实加强修理工程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和管理第六章 修理工程的档案、资料管理第十七条 检修工程竣工后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包括:开竣工日期、拆除安装记录、图纸及变更通知单、采用新技术、装备水平升级、工程实物量、施工单位、人数、工日数、质量验收记录及评定、工程预算、决算、安全文明施工及经济效益等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91)冶机字第408号文即行废止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都包含哪些|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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