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法》解读系列之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要求,推动关键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从什么入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国家什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密码法,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什么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多少罚款|2022-11-08本文内容整理收集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代表CRM论坛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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