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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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8日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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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2]

第二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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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第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客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三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2]

第三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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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专门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上市证券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第四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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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监控专用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第五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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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同时废止。 [2]

西北工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西北工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规定具体标准,但对于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耐用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学校的课桌、凳子、图书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事业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内的水暖气管道、电话及通讯电路、输电线路。

2、专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依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用实验实习用仪器、仪表、电器、电子、设备。

3、一般设备。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家具用具、沙发、茶几、烧水壶、维修用机器设备及食堂用固定资产。

4、文艺体育。包括学校文化艺术用的音响、服装及体育用器材。

5、图书资料。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书籍以及事业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如图书馆、资料室的书籍资料。

6、交通运输。

7、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添置和财务报销手续

对于新建、新购、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有计划的基础上,经校领导批准,在市场考察、论证之后方可实施。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添置的管理,就是要在新增加调入固定资产时,协同总务处深入现场,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1、基建完工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设备购置,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当基本建设项目交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编造清册,逐项注明数量和价值。学校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报告,基建部门应出具《固定资产移交单》,《固定资产移交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仓库留存、等级物资收发明细账;一份由采购人员作为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资产上账手续;一份由保管员登记资产台账。有关技术资料由基建部门交资料室保管。

2、购入的固定资产。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部门、总务处参与下,以财产使用保管部门验收为主,验收时,应按照资产使用说明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清查。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自制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自制设备,凡其耗用的材料、人工和其他费用合计数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都属自制固定资产,自制完工后。经办部门应该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列明名称、单价、数量。由总务处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使用卡,登记入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捐赠的固定资产。对于其他单位捐赠的物资其价值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保管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到总务处和财务部门办理登帐、建卡和财务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运价费、安装费等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应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自制过程中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扩建时发生的支出减去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依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注释: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

1、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1)、已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低劣,不能改装利用的。

(2)、因腐蚀、绝缘老化、磁失效、性能低劣无法修复价值的。

(3)、因事故或者其他灾害而遭遇损失的,无法修复价值的。

(4)、因技术进步,淘汰的机器设备。

2、固定资产的报废,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12月份,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该处室领导同意,报经学校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核准,校长批准后到总务处和财务部门下卡、下账。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报主管上级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账目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必须爱护公共财产,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专用设备的维修需由使用部门打报告经校级领导审批,并对使用维修情况进行登记,更换使用时,必须由原使用人和新使用人办理转卡登记和转交手续,学校内部处室系部调动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原则是“人走物留”,调出人员必须归还所使用的物资,由总务处出具交接清单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全校性固定资产的维修应有计划的进行,总务处对于待维修的固定资产在先一年末打报告,计划维修所购置的零部件、配件按材料处理,财务部门应将维修费列入本年预算。固定资产的修缮费用应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其他:

1、学校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处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帐,各处室系部建立固定资产三级帐或物资卡,且须有专人管理。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口径应与财务部门的一级帐一致,管理固定资产三级帐的人员每年与总务处对账一次,管理二级明细账的人员应每三个月与财务对账。

2、总务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性的清产核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统计表,上报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由总务处牵头、分级管理的办法。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失职管理疏忽或对学校固定造成损失者,要给以批评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求其责任。

4、固定资产的外借,租赁事宜,由总务处统一归口办理,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保管之责,无外借、租赁的权力。

5、总务处负责对外借用、租赁固定资产,经校长审批后办理手续,财务处根据已批准的租赁合同、借用手续,计算收取租金,总务处负责资产收回。

西西北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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