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清查测试

第七章财产清查

第一节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一般程序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一)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各项财产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之间发生差异,造成财实不符。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又是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核算中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及时进行账证核对和账账核对盘点固定资产时需要在场的人员有,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但是,账簿记录正确还不能说明其记录的数量、金额真实可靠。企业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等,在业务活动及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

一般说来,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在凭证和账簿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码

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了自然损耗;

4、由于结算凭证传递不及时而造成了未达账项;

5、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了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

6、由于不法分子的营私舞弊、贪污盗窃而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

7、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等。

上述原因中,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难以避免的。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财实不符,都会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因此,为了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可靠,必须在账簿记录的基础上,运用财产清查这一专门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或核对,查明财实不符的原因,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保证账实相符。(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之间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使账存数与实存数一致盘点固定资产时需要在场的人员有,从而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2、有利于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对储备不足的及时设法补充,保持合理的储备,以满中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对积压、呆滞和不配套的财产物资及时进行处理,从而可以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避免损失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3、有利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各项财产物资有无被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有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等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从而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企业单位在各种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过程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的情况,如有无资金界限清等问题,从而促使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清理债公、债务,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主要有按照清查对象的范围和时间分类两种。(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核对。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包括属于本单位和存放在本单

位的所有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各项债权债务。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

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才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通过全面清查,可以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的真实情况。

但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庭,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在调离

工作前需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包括全面经济责任审计,为此需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局部清查范围小,涉及人员少,

但专业性较强,其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强的财产,一般包括:

(1)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财产清查按清查时间是否事先有计划,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

查。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在年末、季

末、月末结账不符的情况,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报表资料

的客观真实性。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这种清查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更换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为了分清经济责任,要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为了查明损失情况,要对受损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为了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要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对某些要求清查的资产进行清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

财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

数额相符。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全流程管理措施,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集采落地监测监管能力

(一)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监测系统,不断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收集医疗机构使用建议,结合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推进全流程监测功能便捷、智能、高效。分批加快推进集采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测,先行上线国家组织集采冠脉支架监测功能,2024年底前实现各批次在执行的集采医用耗材监测功能全面应用。

(二)强化各方主体系统使用。市、县医保部门要将全流程监测系统作为抓政策落实、抓问题查摆、抓督导整改的重要工具,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省、市、县协同联动机制。要督导中选企业、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日常自我监测,及时掌握供应保障、采购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全流程监测系统对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

(三)不断健全监测通报制度。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导相关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省集采数据分析预警办公室针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市医保部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通报提醒。各地要建立通报问题医疗机构整改情况月调度制度,及时跟进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

二、强化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

(一)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中选结果落地后山东医疗耗材采购,要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使用量的比例高于50%,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充分发挥医保绩效管理作用,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强化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导向。

(二)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考核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时,应综合考虑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结合采购平台中选产品供货量、配送率等指标,将保障供应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客观反映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探索开展医疗机构订单数据考核,对超常规订单、同一时间段对同一药品频繁下单的医疗机构,加强考核约束。

(三)加强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监测。重点关注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变化情况,对于明显超出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示警,医疗机构要坚决杜绝不报量以及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而大量采购高价可替代药品的情况。探索开展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占比指标监测,完善可替代药品监测方式。

(四)提升中选产品院内管理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产品院内管理,对于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可替代药品以及不落实相关医用耗材系统(组套)采购政策,大量使用超过该组套中选价的,医疗机构在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传导至医务人员,不断提升院内管理水平。

三、强化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

(一)确保中选产品供应及时到位。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要加强配送企业供货情况监测,督导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做好配送,提升中选产品配送率,力争配送率保持80%以上。在接续采购、省级集采工作中,对于配送率低于80%的中选企业予以报量风险提示,对于配送率低于60%的中选企业减少约定采购量,对于配送率低于30%的中选企业不接受参加集采。

(二)切实加强基层供应保障力度。中选企业要重点关注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响应、配送情况,优先选择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提升基层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各市医保部门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每月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收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反馈,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的及时性,对接督导中选企业第一时间解决。

(三)及时回应医疗机构诉求问题。中选企业要密切关注集采全流程监测系统以及供需对接微信群医疗机构对供应问题的反馈,及时响应并妥善解决,提高供需对接精准度和问题解决及时性。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中选企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反馈省医保局,省医保局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采购。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宣传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共享监测信息,落实警示提醒、通报、约谈等措施,形成集采全流程管理部门合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督导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山东医疗耗材采购,可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要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在诊疗过程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合理引导患者用药习惯。要加强政策解读,提升医务人员、患者对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以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认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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