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5、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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