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的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四)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较长,也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为保证政策的完整性,公告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数据视为转型发展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战略资产,并对这一重要资产进行系统性、体系化的管理,以便充分挖掘数据的战略、战术价值。鉴于此,对数据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构建企业级的数据资产目录成为了数据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正在各行各业如火如荼地开展。如何构建数据资产目录,如何管理与使用数据资产目录,也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为什么要建数据资产目录
通过数据资产目录,可以解决数据在哪里、数据谁负责,数据如何用等一系列问题。数据资产目录的准确性,也决定了应用时的效果。
一个使用友好的数据资产目录,能够打通查数/取数环节、打通基础类数据和指标类数据的联系,并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更好地支持数据的探查和关联推荐。
如何建设数据资产目录
我们在进行数据资产目录构建时,需要结合数据资产类型,定义数据资产的属性,不同资产类型对应不同业务属性,管理属性,应用模式、资产目录视角等,达到千数千面的效果,最终形成数据资产权威、可信、可用的企业级数据资产目录。
第一步:数据资产梳理
数据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企业如何确定哪些数据能够作为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应用。识别企业自身的数据资产,一般用5个方面衡量:
以上划分维度和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扩充或调整,最终目的是制定符合企业实际业务需要的数据资产划分标准,进一步筛选出企业自身的数据资产。然后是通过技术元数据、业务元数据、管理元数据将数据资产的业务权重、决策权重、使用频度、分布范围以及技术承载与可控性五类属性进行配置。
第二步:数据资产目录体系框架设计
以业务领域构建资产目录为例,可以通过资产盘点,梳理银行数据主题分类/核心业务板块,再根据业务要素逐步向下划分二级目录、三级目录,最后到叶子结点的信息项上。信息项的定义也是从业务出发,梳理业务板块都有哪些数据内容,例如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第三步:建立数据标签体系,完善分级分类
在数据资产分类中,以目录结合标签的形式进行数据资产分类,通常以系统主题、业务主题、组织架构主题3个维度作为目录视角,其它的维度作为标签。上图中可能罗列得不是很全,但是分类的方法和维度应该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可以分为系统主题、业务主题、行业、组织架构主题、资产类型、服务分类、安全主题、资产形态主题等。
每一个数据资产具备多个属性,同样也归属于多个分类。按照不同的业务域、应用系统、重要程度、数据分布、更新频率、资产类型、安全等级、保密等级等维度,构建资源标签体系,完善资源画像,使各类数据消费者都能快速发现和获取需要的数据。
第四步:数据资产分布与映射关系建立
在技术元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探索信息项所属系统来源,确认其系统分布情况,将数据资产信息项与物理表/字段间构建映射关系,并确定权威数据来源。对于单个业务系统而言,只需要将主表中经过分析最准的内容映射过来,而不是所有表,避免数据使用者因为多表冗余存储造成混淆。
我们以“客户中文姓名”这一信息项为例,梳理数据来源与系统表映射关系如下:
第五步:构建企业数据资产目录
数据资产目录应满足不同角色用户的数据消费需求。基于“业务域-业务子域-业务活动”的架构思想,建立业务视角数据目录模板;基于资源类型、存储位置、安全等级、使用频率企业资产盘点怎么做,生成技术视角数据目录;同时数据资产目录应能支持数据目录管理、资产查询、资产分析以及资产交换等场景。
第六步:数据资产目录应用与管理
构建好数据资源目录后,需要进一步体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对于库表、文件等常见数据资产,可以开放数据查询、下载、交换、分析以及API服务。资产的价值在于向数据消费者的提供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者可以通过构建数据资产服务门户, 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服务需要,也便于对资产的持续管理。
工具如何承载企业数据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目录管理已经变成了数据治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建设数据资产目录除了需要需要相应的组织和机制支撑,当然也离不开技术工具支持。亿信华辰提供元数据管理平台和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帮助构建数据资产目录,构建全景图,随时掌握数据资产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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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如下特点:
1、将数据资产盘点方法论融入资产盘点工作流程,支撑企业跨业务域、跨部门、跨专业领域的常态化数据资产盘点;
2、利用智能化标签技术,对数据资产进行多维分类以及异常识别企业资产盘点怎么做,提高资产盘点质量降低人工投入;
3、融合元数据、血缘关系、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认责管理等数据治理信息,构建适用不同业务场景的资产目录服务;
4、结合数据资产、业务知识、应用知识构建企业知识图谱,方便数据应用参与者高效获取技术、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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