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实践报告心得,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折旧实践报告心得,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的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四)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较长,也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为保证政策的完整性,公告明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关于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的报告

为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净值,下同)278.77万元,较上年减少82.26%。负债总额229.49万元,较上年减少79.69%。净资产49.29万元 ,较上年减少88.83%。

1.资产分布情况

我部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278.77万元,占100%。

2.资产构成情况

流动资产240.12万元,较上年减少84.19%,占资产总额86.13%;固定资产27.62万元,较上年减少46.37%,占资产总额9.91%;无形资产0.80万元,较上年减少10.81%,占资产总额0.29%。

3.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74万元,占固定资产的2.68%(其中,房屋0.74万元,占固定资产的2.68%);通用设备16.67万元,占60.35%(其中,车辆1.14万元,占4.1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0.21万元,占36.97%。

(二)重点资产情况

1.土地资产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方案,我部门土地账面面积27935.96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账面净值0.00万元。

2.房屋资产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部门房屋账面面积380.00平方米,账面价值4.49万元。

3.车辆资产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部门车辆账面数量4辆,账面原值98.23万元,账面净值1.14万元。

二、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成效及经验

(一)健全了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水利局首先从健全管理制度入手,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制定了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制度,明确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具体的实施方案。使本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提高了资产的使用效率

通过对本部门的存量资产进行清查和分析,充分了解本单位资产的现状,并根据存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有效盘活了本部门的存量资产,避免了重复配置,提高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节约了有限的财政资金

通过对单位资产进行专门的审核,能够合理确定各科室对资产的需求量,进而确定资金的需求量,为单位预算的资金安排提供了科学依据,保证了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防止重复、超标购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切实降低了行政成本。

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实物不清,账实不符。由于固定资产数量大、部门之间流动性大、种类繁多,再加上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部门与财务部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管理上存在着相互脱节,致使固定资产盘点不清。

(二)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现行的会计制度造成一种假象:货币资产比实物资产更加重要。因此,固定资产在采购的时候往往能够得到重视,层层审批,责权分明,但是在采购之后的使用环节却被慢慢地忽视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

(三)保管、使用制度缺少严谨性。固定资产基本都是使用部门自己保管。在固定资产转移、出售时不严格按有关规范操作,造成监管部门账面财实不符,管理不能连续,甚至会引起纠纷。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保养、维护、检修不及时,使资产迅速老化,缩短寿命,导致提前报废,造成固定资产使用率低下。

四、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监管意识,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规定相应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并与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固定资产的责任人是资产管理部门,一要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二要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关心资产的存量状况。

(二)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尤其在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等方面,要加强内部控制,分离不相容岗位,严格支出审批、资产处置、采购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而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目前,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进入自动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纪元,均已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已接入到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是要把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纳入到单位日常工作监管范围,要指定专人负责;二是要充分运用软件的信息功能,通过查询系统、报表输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登记日期等单项信息查询,使单位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动向及使用情况。三是要实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固定资产如有变动,要及时登记相关账薄和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统一。

(四)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查核对制度。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每半年,共同组织人员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方案,摸清家底,资产盘盈或盘亏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或审核备案,做到帐证、账实、账账相符,达到“以查促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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