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5月12日下午,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组来到中国海洋大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中国海洋大学副校长闫菊、李华军专项资产管理,学校总会计师王剑敏在图书馆第一会议室会见了专家组一行。
专家组组长、北京大学国资委主任张贵龙介绍了本次专项检查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方式。他说,国有资产是高校事业改革发展强有力的条件保障和物质支撑,近年来专项资产管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次专项检查,就是要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教育部党组要求,深入了解高校所属企业管理情况,全面排查问题,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相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闫菊副校长在讲话中对教育部国有资产专项检查组进驻学校开展专项检查表示欢迎。她指出,教育部此次国有资产专项检查的开展,将有力地促进学校的规范化办学,学校将积极配合教育部此次专项检查,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地配合检查组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着力提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王剑敏总会计师主持会议,并简要介绍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会上,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王明泉、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建相分别汇报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校办产业的有关情况。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地产办公室、控股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副处级以上干部,学校全资、控股、参股各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文/图:李华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整体效益,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与科研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各类校级和院级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对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应当以学科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为主轴,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共享型、高效益的开放实验室。学校将严格控制实验室数量、扩大实验室规模,使实验室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技术队伍、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场地。
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或科研实验中心。
三、国家级、省市级的教学示范中心、虚拟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依托各类平台建设的实验室;依托学科或专业建设的实验室等作为单独的正式建制的实验室进行管理。
四、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作为一级实验室,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立若干二级实验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要求完成基本的实验室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具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当积极利用,鼓励仪器设备共享,根据设备特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相应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对实验室进行安全等级分级的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的职责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能以《上海电机学院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的耗材管理、实验室的维修管理等),负责组织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协同管理部门,配合保卫处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科技处做好实验室利用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实验室开放等实验室教学科研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作为各学院实验室的直接管理部门,是实验室教学科研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绩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二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等级较高的实验室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有实验课程的新入职教职员工和入学新生在上实验课前应修满相关实验室安全学分,或者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且与所在学院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各自专业、学科以及实验室的特点,布置实验室安全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相关简介宣传、操作规程等。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将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对本部门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定书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可以根据开展教学工作需要实验八固定资产管理实验报告,零星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八固定资产管理实验报告,具体的经费额度在学校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各二级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值按比例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做好零星购置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预算管理,并将相关预算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财务处。各二级学院使用该预算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应当遵循《上海电机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电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如实登记各自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做到账物相符。相关台账将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针对实验室所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做好相关的教学科研和成果数据记录工作。相关记录将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耗材二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对本部门实验室耗材使用管理制定书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耗材经费主要是指用于开展实验教学需要的各类耗材支出,经费额度在学校的实验室耗材总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学院(部、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量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做好实验室耗材的预算管理,并将相关预算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选择由学校公开招标确认的供货商提供耗材。耗材单批次金额预估需要询价的,必须在指定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比价;耗材单批次金额预估超过招投标相应规定的,应进行招投标。具体的询价和招投标工作应遵循《上海电机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所购实验耗材,应当根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的模板填写所购耗材的进库和出库记录。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凭借发票、进库和出库记录自行前往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就每学年的实验室耗材的进库和出库记录、使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并将报告递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日常管理的基本材料将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实验室教学设备维修二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对本部门的实验室教学设备维修制订书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教学设备维修经费额度在学校的实验室设备维修经费总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学院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值按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做好实验室维修的预算管理,并将相关预算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财务处。各二级学院使用该预算维修仪器设备的,应当遵循《上海电机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可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维修供应商,并填写维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凭借发票和维修记录自行前往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就每学年的实验室维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将报告递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相关报告将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 实验室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绩效考核范围是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所属实验室,考核期限以学年为时间单位,每年十月对上一学年度的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绩效考核是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考核,促进实验室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强化实验室的效益理念、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由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开放和仪器设备共享四个部分组成,具体规定按附件一《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中有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中有危险化学品或特种设备的,应当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附件一《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作为实验室的绩效考核标准,每年发布一次,根据学校的制度、政策、考核标准和国家、上海市的法律和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由考评小组审阅实验室考核的相关数据和材料,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得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考核结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纳入学校相关考核结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的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优秀(A)、良好(B)、及格(C)和不及格(D)四个级别。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的年度考核评价纳入二级学院(部、中心)的整体绩效考核评价,并作为今后实验室建设和二级管理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所属的语音室用耗材管理、多媒体设备维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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