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固定资产年度盘点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我局固定资产实物及价值情况,确保财产的完整性和财产使用的合理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和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拟对我局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物盘点以及实物与账务核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点范围

2022年10月31日各科室(部门)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

二、时间安排

(一)科室(部门)自查阶段(10月18日—31日)

各科室(部门)资产管理员自行对本科室(部门)所属的固定资产实物与资产明细账上信息进行清点核对。对缺失的固定资产二维码标签,请及时到办公室周晓锋处补打印。

(二)局清查阶段(11月1日—30日)

由局资产管理员对各部门所属资产信息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届时通知。清查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和物相符情况;

2.固定资产信息(资产标签、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是否准确,资产状态是否属实。

(三)清查结果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本次检查结果将在局内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的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资产盘点工作,加强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资产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认真细致,不重不漏;在资产损失认定时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包括哪些内容,要严谨认真,准确合理,保证提供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本次盘点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要求各科室(部门)全面盘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包括哪些内容,做到逐一清点,逐一核实。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清查核对账物,真实反映资产情况,自查结果按要求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盘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盘点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办公室。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银保扶贫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

(三)电子设备;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5年;

(三)电子设备3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条 综合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项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卡片应与综合部的固定资产台帐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综合部提交的正式发票相关资料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四条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综合部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帐逐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银保扶贫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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