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 , 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 , 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七条 音像及图书资料、家具不受起点限制 , 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机器设备的维修备件、器件 , 不论价值高低 , 一律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 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财力 , 合理布局 , 统筹安排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时,( )必须在场,突出重点。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 , 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 , 由基建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 竣工验收后 , 决算交国资处、财务处记帐。
第十一条 增添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 , 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 , 均应根据第九条所述原则 , 填报设备购置计划表 ( 属仪器设备的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家具用具及行政用品报国资处 ) 。经国资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根据年度经费进行综合平衡安排购置。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 ( 历史成本法 ) 。
1. 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 各种车辆按购入价入帐 , 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计入购入帐;
3. 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
4. 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5. 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 不能查明原价的 , 参考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人帐;
6. 调出、变更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 按帐面原价注销 ;
7. 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运杂费 , 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8. 固定资产大修理 , 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
9.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 , 应按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价的部分 , 可从该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进后 , 应经国资处、使用单位及保管人认真进行验收。购入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计划 ( 或合同协议 ) 相符; 2. 外观完整 , 零配件齐全 , 技术资料 (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使用维修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 齐全。3. 有条件的应进行开机试验使用。 4. 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 , 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原则上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汇报 , 查明原因 , 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 ( 包括外单位赞助、赠送的 ) 必须报经验收 , 填写验收单 ( 表式附后 ) 。对未完工、分期购建的固定资产 , 必须在付清尾款时填写验收单。
第十七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四项必须由有关人员亲自签名 , 以分清责任 , 验收人及采购人不能为同一人。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的应按实填列。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单 ( 一式四联 ) 报帐时由国资处审核签名后 , 第一联交财务处据以作帐 , 第二联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实物帐,第三联设备管理部门记帐登卡 , 第四联交使用部门随物存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一联登记总帐 ; 国资处根据第二联登记实物帐;管理部门根据三、四联登记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两张 , 一张留存 , 一张和验收单的第四联交使用部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 , 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 保证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务必做到 " 坚持制度 , 责任到人 " 。责任人有变动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手续不清 , 不得调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部门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 , 需用时领用 , 用毕归还。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 , 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帐、卡核算制度
1. 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 一式两张 , 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 , 使用部门领用时 , 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 , 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 , 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 ; 交回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2. 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 , 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3.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 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4. 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 , 进行数量、金额核算 , 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数量和金额 ; 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薄 , 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 ,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 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 , 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 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 ( 即管理台帐 ) 。
第二十五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 保证实物与卡相符;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 , 由国资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 , 共同清理核对 , 发现余缺、损毁 , 应及时作出记录 , 查明 原因 , 提出处理意见 , 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 调整帐卡记录 , 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方法分类管理 ;
1.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 , 由后管办指定专人管理 , 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时,( )必须在场,建立和制定各种管理规定。合理分配使用 , 按其结构、用途面积、价值和使用部门编号登记 ; 专用路面、水塔等建筑物 , 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 编号登记。
2. 专用设备仪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应合理配备、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 , 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 , 掌握其操作方法 , 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
3. 一般设备 , 要求做到定位置、定品种数量、定使用部门、定管理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
4. 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应设专库 , 编号登记、分类保管 , 存放固定位置 , 设置目录 , 防止其损坏、丢失、变质失效 ; 建立图书资料的借用登记制度。
5. 其他设备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有书面请示 , 经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处负责人审查同意 , 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 , 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 ( 租 ) 用单位签定合同;到期及时收回 , 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 , 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 , 不得积压 , 以便调剂使 用或调拨 , 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 , 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 ; 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根据 其权限范围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 , 应查明原因 , 酌情由责任人员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盘盈的固定资产 , 应及时清理 , 补填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帐。不得化大公为小公 , 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大修。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 , 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 , 应增强责任心 , 认真钻研业务 , 努力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 格 , 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 , 必须及时办理实物、 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调拨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 , 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 , 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请示 , 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 , 并应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检查鉴定 , 按审批权限报批 , 经批准后才能销帐 , 并相应调整资产和固定基金帐户。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 , 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 , 按报损处理。确需报废、报损的设备 , 每年年终盘点对帐后 , 由报损报废部门拟出清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后 , 填写报损报废单一式两联 ( 表式附后 ), 报国资处并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财务处及使用或管理部门核销各种帐卡。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 必须由单位领导牵头 , 组织物资设备管理、财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 , 逐台 ( 件 ) 审查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处理后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审批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 按以下规定办理:1.单件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 含三万元 ) 的 , 由有关单位报其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件价值在三万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 ( 含五千元 ) 的 , 报省教育厅审批 , 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 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 并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报损的资产损失 , 按帐面原值冲销帐务。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 , 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 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 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 , 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写出书面报告 , 领导批准后 , 办理移交手续 , 验收无误填写调拨单 ( 格式附后 ), 由有关领导签字后报国资处据以作帐。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 , 应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 , 由管理使用部门主管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无故丢失或损坏者 . 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 属其 它原因丢失或损坏者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各种处理、决定均应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 按本规定执行。 2005 年 3 月 30 日
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委托资产管理.doc 18页VIP
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股债结合理财计划说明书 一、理财产品概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专属全权委托资产管理-股债结合理财计划编号:PBZO1306产品风险评级PR3(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销售对象私人银行客户目标客户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投资计划类型 无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计划发行规模 50亿募集期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日,根据市场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预计成立日2013年12月3日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申购开放日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和第十二个工作日赎回开放日每季第二个工作日最低持有期180天 申购客户可在申购开放日进行申购,办理时间为相应开放日的9:30至16:30,募集期不接受申购申请。赎回客户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在满足最低持有期限后,可于赎回开放日选择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办理时间为相应开放日的9:30至16:30,募集期不接受赎回申请。赎回、申购确认日申购、赎回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客户申购、赎回是否成功,并以相应开放日日终净值计算申购、赎回资金。
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认购起点/追加金额30万元,追加金额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理财账户最低保留份额10万份认/申购费率0%托管费(年化)0.05%,计算基准为理财产品前一日净值,按季支付投资管理费固定管理费(年化)管理费标准为1.00%,计算基准为理财产品前一日净值,按季支付。浮动管理费当产品在两个申购开放日间的的收益率扣除固定费率后的年化收益率达到6%以上时,超过6%的部分将由客户和我行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分成。赎回费率0%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四位以下四舍五入。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的分配。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赎回规定产品赎回开放日,客户可将其满足最低持有期限的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万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客户的理财产品余额不足10万份时,工行有权视为客户将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赎回、终止资金到帐时间工商银行在赎回日或理财产品终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T+4)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分红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视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分红分红方式现金分红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是终止权理财产品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理财产品。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赎回开放日赎回产品终止与我行理财关系。其他规定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金额。赎回日或理财产品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二、投资对象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回购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二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信托计划、其他债权类信托计划、附带回购权的股权投资项目、附带固定回报和超额业绩分成的股权投资项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委托贷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固定收益特征的信托计划、资产及资产组合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资产和资产组合等;四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客户信息披露后可进行投资。其中部分资金将投资于监管部门批准的QDII基金、专户、信托、集合计划以及QDLP产品等。投资区域及投资品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并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 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各投资资产种类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可在[-10%,+10%]的区间内浮动:资产类别资产种类投资比例高流动性资产债券及债券基金10%-90%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等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高流动性特征的信托计划、资产及资产组合等债权类资产债权类信托(基金)10%-90%股票收益权类信托(基金)带回购条款的股权类信托(基金)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交易所委托票据投资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固定收益特征的信托计划、资产及资产组合等权益类资产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0%-30%新股及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信托计划、资产及资产组合等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0%-30%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QDII基金、专户、信托、集合计划以及QDLP产品等0-10%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工商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期初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
三、投资团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为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拥有专业化的理财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为客户甄选优质投资项目,并通过各项资产类别的动态管理,把握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投资策略本理财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理财计划投资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在权益市场投资机会良好时择时配置部分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和债权类资产。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信用环境等因素,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并可开展债券回购、存单质押融资等融入或融出资金,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权益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等权益类项目。管理人经过市场研判,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挖掘来获取权益市场收益。另外理财计划也可通过投资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QDII基金、专户、信托、集合计划以及QDLP产品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来丰富投资品来源,分散组合风险,增强收益。
投资限制(一)本理财计划投资的债券及其他有公开评级的金融工具,其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二)本产品所投资的债权类信托、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股票收益权信托等债权类资产均比照工商银行自营业务的管理标准,严格经过工商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六、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终止时的分配。七、认购、申购(一)认购1、认购期为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2、认购费率为0%。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二)申购1、本理财产品申购开放日为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和第十二个工作日,客户可在每个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
募集期不接受申购申请。3、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申购会影响到客户利益时,将暂停申购, 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4、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暂停申购。5、申购费率为0%。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八、赎回、终止(一)赎回1、本理财产品赎回开放日为每季第二个工作日,客户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在满足最低持有期限后,可于赎回开放日选择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若客户持有份额在最低持有期限以内,则不接受赎回申请。募集期不接受赎回申请。2、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客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理财产品份额*(1-赎回费率)*单位净值 赎回费率为0%。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3、巨额赎回认定:赎回开放日,理财产品赎回申请超过上一赎回开放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客户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按客户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客户办理的赎回份额。
客户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赎回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4、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暂停赎回。(二)终止1、本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当理财产品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本理财产品终止。终止时按客户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2、在终止日,按客户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九、浮动管理费的收取当产品在两个申购开放日间的收益率年化达到6%以上时委托资产管理,超过6%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3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按季支付。浮动管理费计算公式为:当N>6%时,该期计提浮动管理费=申购开放日当日提取浮动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N-6%)*30%*本周期天数/365*申购开放日产品总份额。 当N≤6%时, 该期间无浮动管理费。其中N为产品在两个申购开放日间的年化收益率,N=(此次申购开放日提取浮动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上个申购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上个申购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本周期天数*365,其中“上个申购开放日单位净值”是指未提取浮动管理费的产品单位净值;十、理财产品估值(一)估值日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个申购、赎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贷款及票据类信托、资管计划、应收款项等资产。(三)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委托资产管理,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D.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债券按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保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保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4、债权类信托估值公式=成本×(1+债权类信托收益率×上一付息日至估值日之间天数/360)。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按份额法估值,初始份额按初始委托资产金额计算,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T日份额净值等于当日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6、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7、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保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保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十一、资金到账理财产品管理人在赎回日或理财产品终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T+4)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十二、信息披露(一)理财产品成立事项公告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理财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理财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募集期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告。本产品正常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工商银行将在网站()或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发布产品成立报告。(二)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方式该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告知客户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披露。2、理财产品净值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每个申购、赎回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者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披露T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申赎的依据。3、理财产品季度报告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季度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告知客户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披露。(三)理财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理财产品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或/及理财产品保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告知客户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披露。
(1)终止理财产品。(2)转换理财产品运作方式。(3)更换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保管人、投资顾问。(4)理财产品认购期延长。(5)涉及理财产品管理业务、理财产品财产、理财产品保管业务的重大诉讼。(6)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保管人、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7)理财产品收益分配事项。(8)投资管理费、理财产品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9)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价错误达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0)变更理财产品份额发售机构。(11)理财产品暂停估值。(12)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用部分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途径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13)理财产品成立后,如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前进行披露,并将更新后的说明书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告知客户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披露。(14)其它应披露的事项。(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理财产品说明书、季度报告、理财产品财产净值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在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客户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客户也可直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十三、风险揭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客户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债券、股权和股票)市值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将使本理财产品财产面临市价下跌的风险。(二)流动性风险:客户无权随时终止该理财产品,若客户有临时资金需求,每个赎回开放日,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机构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三)信用风险:客户面临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用款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将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四)管理风险:不排除信托计划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运作机构,以及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因素的限制,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信托计划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使理财资金遭受损失。(五)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资金将投资于监管部门批准的QDII基金、专户、信托、集合计划以及QDLP产品等,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债券、股票等)市值会受到汇率波动影响,将使本理财产品财产面临市价下跌的风险。(六)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七)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最不利的投资情形:理财产品的收益偏低或造成损失,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而产生市场风险;二是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资产管理计划在到期后不能有效变现处置;三是投资结构化证券投资优先级信托产生亏损;四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十四、重要须知(一)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客户保证理财资金系其合法拥有,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详细咨询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专职人员。(三)客户如对工商银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进行反映,工商银行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四)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工商银行有权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工商银行各私人银行服务机构专属的理财服务地点或工商银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赎回开放日赎回产品终止与我行理财关系。十五、特别提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中国工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客户应密切关注工商银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网站公布数据(若有)仅供参考,实际内容以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公布为准。客户签字(盖章):中国工商银行年 月 日年 月 日风险揭示书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中国工商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产品风险评级PR3级目标客户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私人银行客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重要提示工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工商银行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为风险和收益较为适中的投资品市场,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对本金及收益会产生一定影响。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品的比例在30%之内。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十一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请全文抄录以下文字: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客户签名(盖章):日期:中国工商银行产品风险评级说明(本评级为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风险等级风险水平评级说明目标客户PR1级很低产品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或产品不保障本金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流动性。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PR2级较低产品不保障本金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或承诺本金保障但产品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PR3级适中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预期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PR4级较高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PR5级高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杠杆运作。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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