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和方法,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三、管理部门
1、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2、综合管理部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卡片;
3、综合管理部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日常管理。
四、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综合管理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由综合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售后部或生产部购买固定资产由技术副总监向总经理提出申请;
2、申请部门依据经总经理批准的申购单到财务部门请款;
3、提出购买申请的部门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申请购单所列固定资产的采购,申购单应填写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审核及验收。
4、指定采购人员至少应列三家以上的备选供应商(地址、电话、联系人),并说明最终选择理由,将以上文件交由综合部备案。
六、购买后固定资产的验收
1、购入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安排使用部门、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对货物的外观、性能及耐用性进行验收,对验收的合格的货物,综合管理部在固定资产账本上登账;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责令采购人调货、退货。
2、采购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将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如有的话),售后服务协议书、使用说明手册、货物保修手册及合格证书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3、公司在生产部、售后部及综合部多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辖固定资产有管理及维护的责任,定期检查所辖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向使用部门及综合部汇报。
七、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1、固定资产在公司部门之间转移调拨,须到综合部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
2、综合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出售: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综合部会同使用部门提交出售报告,列明出售原因、出售最低价格、出售方式,报总经理批准;
2、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并开具发票及收款;
3、综合部依据财务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办理发货手续,并相应在台帐上作减少手续。
九、固定资产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由综合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技术副总监签字后,送总经理批准;
2、财务部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3、综合部负责进行实物处理。
十、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十一、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经理报备批准,由财务部办理贷款及抵押手续。
十二、盘点
1、综合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综合部自存一份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和方法,财务部留存一份,报备总经理一份。
2、综合部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要一一落实,核实无误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增置或减损手续。
十三、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并由使用部门定期维护保养,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外借。
十四、财务部门每月按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列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核算。
十五、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七、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塔木德金融服务:新财务管理(十九)财务盘点制度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资产盘点的目的是什么,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资产盘点的目的是什么,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实。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 账载错误处理
(一)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注:后面的附表如有需要可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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