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盘点实施方案.doc

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盘点实施方案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源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扩大我局采购实施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为逐步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目标:全面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了解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单位资产动态化管理机制和有效的资产监管制度。二、清查范围及内容(一)清查基准日。此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0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二)清查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报相关数据。(三)清查内容。根据固定资产标准,凡属于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属于此次资产清查内容,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和土地。

三、清查方法和步骤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直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一)清查方法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包括账内账外、单位内外,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把实物盘点同账户核对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查清资产流向结合起来,把专职人员清查与群众参与结合起来,做到不遗漏,不重复。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分析原因,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报1.房屋及构筑物清查。要对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情况,出租出借收入情况,是否抵押,是否及时决算入账,都要如实清查、填报;2.土地清查。要对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情况,出租出借收入情况,是否单独记入无形资产,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抵押,都要如实清查、填报;3.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清查。均应在自查基础上,如实填报。4.低于固定资产价格标准的低值易耗品清查。各单位也要进行清查、核实、造册,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5.对外投资清查。

各部门(单位)应全面清查对外投资情况,查清投资方式、投资方向、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并加以详细说明上报。(二)清查步骤1.准备阶段(2011(1)拟定我局有关资产清查工作的文件。(2)印制资产清查报表及有关资料。(3)各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订清查工作方案,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2.实施阶段(2011月15日-4月25(2)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单位建章建制。要将清查结果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于5月20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的本单位的清查结果,一式两份(含报表和电子文档)分别上报县国资办和县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根据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3)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清查结果。(2011月21日-5月25首先,本单位固定资产盘查小组对盘查结果进行审核;其次,整理人员迅速整理好审核结果,迎接上级领导检查;第三,将清查结果公示接受职工和群众的监督。(4)资产核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资产盘点方案,是指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资产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在报送资料上面,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专项审计。存在盘盈与资产损失的单位(或者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盘盈和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资料(含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在报送资料上面资产盘点方案,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对清查结果予以批复;账务处理。单位按照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3.总结阶段(2011月26日-5月31日)。召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好动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实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规范操作,严肃纪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提供服务。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级、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附件:2010年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统计表表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2.概念

2.1 固定资产

为满足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实施控制管理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2.2 清查盘点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3.相关文件

GB/T 14885-2010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 31360-2015 固定资产核心元数据

GB/T 33173-2016 资产管理 管理体系 要求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管资〔2009〕167 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 号

4.工作要求

4.1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应对个人名下资产盘点交接。

4.2 探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的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5. 工作程序

5.1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可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保管)等部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

5.2 工作实施阶段具体可包括盘点、清查盘点报告、清查盘点结果处理等。

5.3 盘点

5.3.1 前期准备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财务账簿进行整理,保证账簿记录的完整性,按照盘点基准日核对资产和财务账务,并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备查。涉及到其他单位资产存放在本单位的,应当标明,涉及到本单位资产存放在其他单位的,应当采取发送函证等方式确定盘点事宜。

5.3.2 实地盘点

盘点工作人员应当清点核实固定资产,及时填写盘点表单,确保资产全覆盖固定资产快速盘点,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单中注明。

5.3.3 后续工作

整理固定资产实地盘点情况,将盘点情况与资产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查明原因,做出说明,有需要的应提供技术鉴定资料。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确认最终盘点结果,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查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档案管理。

5.4 清查盘点报告

5.4.1 工作报告

反映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盘点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固定资产状况,对盘点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5.4.2 清查盘点报表

按要求填报的清查盘点相关报表。

5.4.3 专项审计报告

如有聘请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清查盘点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4.4 证明材料

为清查盘点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盘亏等提供证明的相关凭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5.4.5 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5.5 清查盘点结果

5.5.1 固定资产盘盈

清查盘点发现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资产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5.5.2 固定资产盘亏

清查盘点发现的账面记载或反映的,但无实物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盘亏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5.5.3 清查盘点发现的长期积压待报废资产,已毁损无法使用资产,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根据盘点表单、资产实际状况、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

5.6 清查盘点结果处理

5.6.1 资产账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核准相关信息,据实调整资产账目,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5.6.2 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确认权属后,按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入账。

5.6.3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要按规定认定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5.6.4 责任认定和处理

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清查盘点工作组可会同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落实责任人,结合保险赔偿、当事人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并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损失金额可结合资产账面净值确定,未计提折旧的,可参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净值;已计提完折旧的,以不少于资产账面原值 1%确定损失金额。

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和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实际,合法合规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6.5 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和已毁损无法使用资产,应当在清查盘点中重点标注,并根据实际及时处置。

5.6.6 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当推进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6.保障措施

6.1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6.2 管理技术支撑

6.2.1 如须提供鉴证报告或技术支撑,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清查盘点专业服务。

6.2.2 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6.2.3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固定资产快速盘点,依据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资产管理体系,为清查盘点工作提供支撑。

6.3 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度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坚持问题导向,堵塞管理漏洞,健全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等现象。

6.3.1 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出入库、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等工作制度。

6.3.2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与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联动的工作机制。清查盘点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重要依据,根据清查盘点确定的资产存量、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资产数量和是否存在超标等情况,从严配置审核,加强处置管理。在清查盘点工作中贯穿全员参与的管理理念,强调工作人员的使用保管责任。

6.3.3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衔接的工作机制。应将实物资产入库单作为资产部门入账依据之一,资产部门入账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报销、入账的依据,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凭证作为财务部门销账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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