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固定资产年度盘点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我局固定资产实物及价值情况,确保财产的完整性和财产使用的合理性企业固定资产盘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和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拟对我局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物盘点以及实物与账务核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点范围

2022年10月31日各科室(部门)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

二、时间安排

(一)科室(部门)自查阶段(10月18日—31日)

各科室(部门)资产管理员自行对本科室(部门)所属的固定资产实物与资产明细账上信息进行清点核对。对缺失的固定资产二维码标签企业固定资产盘点,请及时到办公室周晓锋处补打印。

(二)局清查阶段(11月1日—30日)

由局资产管理员对各部门所属资产信息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届时通知。清查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和物相符情况;

2.固定资产信息(资产标签、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是否准确,资产状态是否属实。

(三)清查结果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本次检查结果将在局内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的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资产盘点工作,加强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资产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认真细致,不重不漏;在资产损失认定时,要严谨认真,准确合理,保证提供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本次盘点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要求各科室(部门)全面盘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做到逐一清点,逐一核实。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清查核对账物,真实反映资产情况,自查结果按要求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盘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盘点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办公室。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真实反映我校国有资产状况,完善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药大产〔2018〕2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各学院、单位自查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

第三条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均纳入日常国有资产清查盘点范围。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图书资料、车辆、陈列品、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网络平台、软件等)等纳入国有资产专项清查盘点范围。

第四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通过现场实物盘点,清查核实资产标签、存放地、实名制领用(使用、管理)人、使用方向、使用单位等基本信息,确认国有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并按规定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根据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自查盘点结果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另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清查盘点。

第六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存量,提供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清单(电子版),并按照月份逐步向各学院、单位下发国有资产清查盘点任务并对各学院、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学院、单位组织自查盘点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对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自查盘点和抽查复核情况,更新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相关错误信息并形成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

第七条各学院、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一)成立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小组,专题布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二)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有资产信息为依据,如实清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做到账目清楚、账实一致,存放地点、实际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相符,资产标签张贴规范,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对照学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一般来说进行盘点清查的资产范围一般来说进行盘点清查的资产范围,清理本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设备、家具类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调剂使用。

(四)清理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集中存放;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出具情况说明。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盘盈登记、盘亏核销手续。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各学院、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盘盈登记、盘亏核销申请并予以初步审核,报学校决定后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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