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制度《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固定资产盘点和现金盘点的区别,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固定资产盘点和现金盘点的区别,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十三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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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公司物资设备盘点总结报告
物资设备与固定资产是企业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与经营计划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固定资产管理是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盘点情况表,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我公司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我部针对目前分局各项物资设备等进行了固定资产盘查,通过这次盘查后发现问题如下:
1、根据公司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项固定资产需由各部门(单位)对其进行专人专项管理,但在实际盘点过程中发现,部分地方执行力度欠缺,无指定责任人员管理、如:维修及报损不及时,部分资产因位置变更原因,甚至出现无法查找等情况。这对于资产的核定和管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固定资产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在管理方式上也需要新的转变,如可以采用适用的固定资产软件管理,通过软件网络的构成,建立健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台帐管理,也可以进一步保障固定资产准确、清晰,通过软件管理也可让公司领导全盘了解各部门(单位)资产情况,从而做出准确快捷的决策。
3、由于分局存在业务跨度大,部门(单位)多的情况,固定资产使用地点也相对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实际资产核查的困难,也影响了核查的准确性。
4、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各单项资产应由指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看 管,对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去向必须填写相应的固定资产转移单据,记
录在案。各单项固定资产指定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资产的保护、保养及维护负相应责任,资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
5、对于固定资产的统计资料还不完善固定资产盘点情况表,资产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建立起来资产的购置、处理的登记、备案和审批制度,并健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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