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服务的一家国内上市公司,参与起草、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之一,原创不易,请大家仔细阅读、点赞、评论、关注,谢谢了!
上市公司职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事业部、中心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20,000元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标准
第四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①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③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④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⑤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三章 主要控制点描述
第六条: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七条: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建立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
第九条:固定资产登记内容应真实、完整,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确保资产信息真实有效,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状况,结合其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投保政策,并规范固定资产投保程序,执行投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防范重大固定资产投保舞弊。
第十二条:形成对已投保固定资产损失的索赔流程,及时调查固定资产损失原因和金额,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条:建立对固定资产的定期保养制度和对员工的操作能力等进行培训,提高机器生产效率,降低由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进行预算,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技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对技改方案实施过程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明确资产权属并及时分析清查过程中的盘盈盘亏原因,落实责任归属。
第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抵押质押均按流程执行,并经过相应的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有效的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对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的程序进行规范。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的编制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进行编制,属事业部的固定资产,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属总部中心的,由中心总监或总经理审核。经审核后的固定资产预算由总裁办汇总,作为全面预算的一部分,提交董事会执行机构战略委员会执行小组进行审核,最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执行,由预算部门提出《预算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追加的理由、追加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追加后预算指标可能对预算总目标的影响等内容,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请购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采购金额小于3万元)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公司采购中心审核,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采购部执行购买。
第二十六条:(采购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设备采购由事业部总经理提出购买申请,集团采购中心、财务中心、市场中心和总裁会审,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三十二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公司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章 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适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登记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年限、损耗等内容,并在固定资产上贴上固定资产信息标签或卡片,以更好的掌握固定资产的整体状况。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固定资产编码依照如下:
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投保
第三十五条:公司考虑固定资产状况,根据其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投保政策。
第三十六条: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规范投保行为,应对固定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投保由财务中心提出,财务总监复核,总裁审批。
第三十八条: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投保,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人,重大固定资产的投保,财务中心和总裁办审核后,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由总裁办负责及时调查原因及受损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维护
第四十条:公司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①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指资产在公司部门(含分公司,下同)之间、厂区之间及厂区与部门之间的内部调剂:
②机器设备、工具器具、设备的转移由分子公司/中心负责人审批,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的转移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审批;
③固定资产在内部进行转移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新置移管报废申请表》,详细填入资产的有关资料,经移出部门、接收部门、财务中心会签后,报相关领导签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总结,财务中心作内部转移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修理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等,其他均为中小修理。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中小修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当前实际状况结合历史使用情况编制维修(保养)计划,维修(保养)过程所需费用按相关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发生的费用按授权审批权限逐级提报审批,由财务中心记入使用部门的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由人力资源中心归口,按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费用预算;机器设备的大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按使用部门、设备编号,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大修理费用列入当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预算,大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经分管副总及财务中心审核,报送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后,由归口部门组织实施,财务中心按预算计划严格控制。如超计划,应及时调整,追加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由财务中心执行控制。
第四十五条:在办理大修理项目发票入账、资金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等手续时,业务经办人员应提供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告、大修合同(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缺少上述相关资料或者所提供相关资料不完备的,财务中心不得办理付款或入账手续。
办公室一角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升级
第四十六条:建立对固定资产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防止产品生产线老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七条:技改项目的实施有规范的流程,提出人员应编制《立项申请书》上报立项,技改方案应进行可行性分析,技改项目的实施经总经理审核后,应由集团总部评审通过才能执行。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技改项目小组需定期召开项目工作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总裁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项目组应向总裁提出项目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议。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九条:建立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制度,确定资产权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公司年(中)终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清查、盘点。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财务中心发起,资产使用部门人员负责盘点,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复盘,财务中心人员负责现场监盘。清查盘点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表需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盘点人员和财务中心的监盘人员共同签名后确认。
第五十一条:财务中心负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清单,确保固定资产账表一致。同时,应督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提交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第五十二条:财务中心应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盘盈盘亏清单,核算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逐级向上审批,经审批后,财务中心负责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的担保、处置和出租
第五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的担保制度,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流程,规定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确保资产抵押、质押经过授权审批及适当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担保需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经审批后进行抵押和质押的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的确认应经过相关专业机构鉴证评估,财务中心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和与抵押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使用期限届满,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相应人员的审批。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事业部总经理(中心总监)复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中心会审,逐级往上提报审批。
第五十七条:建立对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因等进行分析,并提交处置报告,由事业部总经理(中心总监)和财务中心会审后,逐级向上提报审批。(公司在1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出租的审批程序,规范固定资产出租行为。固定资产的出租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事业部总经理审核,提交总裁审批,财务中心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进行备案,并对收取的租金等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总结,修改亦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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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不包括员工培训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提醒增值税的存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设计费等,按照抵扣后“金额”进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要纳入当年所得,做纳税调增。
2.盘盈的固定资产也按照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但盘盈的时候,先进“所得”,才能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
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会都是这样处理。具体思路:(固定资产-折旧)加上或减少调整值为“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然后确认残值、减值准备,剩余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提折旧。
以下几种情况会涉及固定资产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相关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关键点
1.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总结,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不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比如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是否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3年计提折旧,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5年计提折旧。
6.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已转入在建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所以不计提折旧。
7.因大修理而停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8.特殊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为0。
五、企业所得税口径最低折旧年限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大于或等于下面规定即可。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或=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3.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需要注意税会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口径,还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总结,也会存在税会差异。
七、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薪酬】
贷:累计折旧
八、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九、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保险赔偿和残料
借: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净损益
(1)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营业外支出【经营期间的】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营业外收入【经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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