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届全国校园招聘
一、企业简介
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交资管”)重庆资产管理,于2015年5月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234.57亿元。 是中国交建旗下重要的资产管理企业,也是其注册资金最大,投资运营资产规模最大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聚焦于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财务咨询等。目前主要业务遍布国内的贵州、重庆、湖北、广东、陕西、山西、云南、广西、新疆等省市;海外已参与塞内加尔TT&AMT高速、喀麦隆克里比疏港高速等多个项目的运营管理,正在跟进欧洲、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区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运营管理高速公路40条,收费里程超3600公里,管理资产总额超3000亿元,员工总人数近7000人。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建旗下资产管理的重要企业,中交资管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交建的统一战略部署,致力于让资产服务于美好生活。
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中交资管按照“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定位,坚定不移地做好“资产的守护者,产融结合的实践者,资产价值的放大者”,大力推进运营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资产证券化工作,在“品牌化、职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重庆资产管理,公司将继续保持并扩大公司在国内外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和影响,深化与利益相关方合作,为把中交资管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型、管理型、质量型世界一流资产管理公司而努力奋斗!
战略定位
中交转型发展成果的守护者、产融结合的实践者、资产价值的放大者
战略地位
中交资管
--是世界最大的高速公路运营商之一
--是中交集团唯一的高速公路运营板块二级企业
--是中交集团重要的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平台
二、招聘岗位:2024届公司管培生
综合职能类:
专业要求:中文类、政治学类、新闻传播类、工商管理类、经济类、法学类、统计学类、财政学类等专业大类。
综合业务类:
专业要求: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土木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交通运输类、自动化类、电气类等专业大类。
工作地点:新疆、云南、贵州、重庆、广东、湖北、广西、山西、陕西等地
三、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一)工作职责
1.纳入公司2024届管培生计划管理,积极配合公司参与相关部门的轮岗学习,参与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
2.接受公司统一培养,学习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各项工作,积累管理经验。
4.积极参与公司的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
3.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养好;
5.认同公司企业文化与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成绩优异,善于沟通;
7.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四、我们提供:
完善的管培生培养体系和职业发展体系
具有市场竞争力、规范完善的央企薪酬福利政策
多元、开放、鲜活的工作生活氛围
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五、招聘流程:
简历投递——在线笔试——简历筛选——“交建之星”综合测评——面试——体检——签约录用——实习——毕业入职
面试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安排以邮件另行通知。
六、招聘链接及二维码
ccccltd.zhiye.com/zpdetail/560895332
七、招聘咨询
联系人:
郭老师187****9878
朱老师151****3532
张老师176****959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获取商业贿赂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投向行贿者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或企业发行的产品,该管理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管理人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投向关联企业或企业发行的产品,与融资方分成,造成集合资产损失,管理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管理人没有资产管理能力或夸大资产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财产为目的,与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管理人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备案,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管理人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备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后,用于挥霍或据为己有,而不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涉嫌集资诈骗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未从中牟利,将其管理集合资产投向关联企业或特定企业,造成集合资产损失,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等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述
2012年8月,H投资有限公司以经营“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名拟设立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H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与H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出资。同时,H投资有限公司与J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J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产品推介”吸引投资者“购买”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份额成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1月,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功募集资金5000万元。H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Z某执行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具体事务并实际控制该有限合伙。
2013年2月,某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任该项目财务顾问的L某与Z某联系并表示“如Z某投资该公司私募债,将获得丰厚的回报”,Z某决定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1500万元购买该公司私募债,后因该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兑付导致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资金链告急。2013年3月,Z某与某公募基金负责人联系,商定用“利益分成”的方式“合作”,Z某决定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该公募基金某号资产管理计划(Z某明知该资产管理计划拟投产品评级低于AA),后因该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产品违约,出现兑付困难。2013年5月,未经任何决策程序,Z某直接将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导致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现严重财务危机。
2015年2月,S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八十余位有限合伙人(中小投资人)要求如约退出合伙并获得投资回报。Z某以“资金困难,正在全力解决”为由搪塞。2015年3月,中小投资人再次找到Z某要求退出,Z某摆出一副“无所畏惧,气定神闲”状,让中小投资人“爱去哪儿告去哪儿告”。八十位中小投资人寻求律师帮助并听取了不同的律师建议,最后选定先启动刑事报案程序的维权方案。2015年4月,中小投资人代表向北京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以“合同诈骗罪”受理并启动初步调查程序。7天之后,Z周一改此前的“手眼通天”之态度,苦苦哀求主办警官给予充分的时间筹备资金解决兑付问题,并积极与中小投资人协商兑付问题。
二、法律分析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其具有“向不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募资”的特点,极易被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者或管理人混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委托管理)或向超过200人募集资金,此时,管理人或设立者将可能触犯刑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资金募集(招揽委托人及资金)的过程中,管理人或设立者迫于业务或资金压力,极易编造或夸大自己的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能力甚至虚构业绩、虚构产品或夸大产品等级或质量、虚构资产管理计划法定资质,管理人或设立者将涉嫌合同诈骗罪,如管理人在募得资金后挥霍委托人资产或隐匿委托人资产拒不返还或逃逸,同样涉嫌合同诈骗罪;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收受他人贿赂后决定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行贿者发行或控制的产品或企业,将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特定项目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或用途,将涉嫌挪用资金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人士共谋,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后“分享”投资款,该行为应当以商业贿赂定罪还是以合同诈骗定罪?笔者认为,需要考察管理人犯意产生的时间节点,如该犯意产生于资产管理合同(与委托人签署)签订之前,因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委托人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分成方式实现),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该犯意产生于资产管理合同签署之后,则需要区别对待集合资产管理,如管理人所“分得”的资金比例小而且并无非法占有委托人资产之故意,应当以商业贿赂论处;如管理人以非法占有委托人资金为目的,则依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济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判断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必须考察其行为和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到需要刑事制裁的程度,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还需要从管理人的主观意志及客观方面进行考察,主观方面包括:管理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委托人资产的故意,是否具有收受商业贿赂的故意,是否具有挪用委托资产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等;客观方面包括: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募资,是否虚构或夸大资产管理能力或产品质量或管理业绩,是否非法占有委托资产,是否收受商业贿赂并实际投资,是否进行了“关联交易”,有没有挥霍或隐匿委托资产,有没有逃逸行为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到期不能退出等违约情形时,需要深入考察造成违约结果的原因,如违约原因系不可抗力、投资失败、判断失误、市场波动等,则不宜追究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相反,如违约原因系管理人收受贿赂后投资失败、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人编造或夸大资产管理能力、管理人编造或夸大产品等级或质量、管理人挥霍或隐匿、管理人挪用资产等,则应当依法追究管理人刑事责任。因此,并非只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违约情形,管理人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同样,也并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出现违约情形,管理人就必然不构成犯罪。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如何避免商业贿赂犯罪?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掌握着资产投向及金额等决策权,系融资方追逐的对象,面临诸多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是预防和避免商业贿赂犯罪的根本。不接受任何商业贿赂财物是避免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最直接的手段。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融资方因为“习惯”或其他考虑,向管理人赠送财物的情况,此时,管理人可以将所获财物及时提交给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并如实入账。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尽到诚实信用及审慎负责的义务,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后,融资方向管理人赠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不宜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主要理由是管理人并未为他人(融资方)谋取非法利益;但是,所获财物所有权应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4、“关联交易共谋分成”行为如何认定?
如前所述,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关联企业”或“关联产品”,需要根据“犯意”产生的时间区别对待。当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设立者以非法占有委托人资产为目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不论通过何种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委托人资产的目的,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中包括与“关联交易”方共谋分成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尽到诚信义务及审慎义务,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后,与融资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管理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犯罪,理由是,管理人此种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委托人投资收益权,是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该部分收益所有权应当归于委托人。当然,如果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部分权益归管理人所有,则应当遵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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