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司固定资产是怎么管理的?

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盘点要求账物,掌握固定资产的组成和使用情况,保证公司财产不流失。每个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同。最重要的是买前做好记录,买回来的时候登记,保留部门的保管人更新。如果资产较多,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这样更容易管理,也不容易出现混乱。

如何管理固定资产?

为了更好地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集中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根据集中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和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管理分工如下:

1.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1.2公司所有机械设备由【生产部】集中管理。

1.3【生产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采购、施工、安装、维修和使用管理。

1.4【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内动力设备的采购、施工、安装、维修和使用管理。

1.5.公司仪器设备由【技术中心】集中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的购买、维修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电子设备和厂房由【综合部】管理。

1.7【综合部】负责公司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8【综合部】负责公司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采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9【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买、维护和使用管理。

主管部门】职责:

2.1随时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2.2负责监督和配合用户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定期组织设备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宜。

2.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并按期编制设备更新计划。

2.5严格财经纪律,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出售、拆除固定资产,以及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用户部门]职责:

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并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经理;各生产班组应设立工人设备经理固定资产盘点要求账物,并指定负责每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维护的人员。

3.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和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报废,不得自行转借或出售。

3.4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4.1因生产、科研需要,各单位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4.2采购设备进厂后,相关单位将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写《设备使用情况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用户。

4.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基本建设部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表》并报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的转让和转移:

5.1公司上市的任何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不得转让、转移、出借或出售。

5.1.1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转出、转入单位双方领导、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并通知相关会计人员交接账目和卡片。

5.3公司对外设备调拨一般采用有偿调拨的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旧价值、新旧程度进行价格评估。转让设备的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外部加工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并报总经理签字后才能进行加工和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5.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移交处置,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和经办人的责任。

固定资产【报废】【封存】。

6.1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财务部门将其净亏损报总经理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6.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废:

6.2.1超过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精度差,生产率低,能耗高,不能改造利用。

6.2.2由于车间改造或工艺布置变化,不能搬迁的设备必须拆除。

6.2.3如果腐蚀太严重而无法修复或持续使用,将会有危险。

6.2.4绝缘老化,磁路故障,性能差,无修复价值。

6.2.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设备损坏,无修复价值。

6.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在生产线上使用时,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定价。处理后,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报废固定资产对外处理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价格变动收入报财务部。

6.4所有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

6.5未使用的设备和密封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固定资产[存货]:

7.1为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部门必须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清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查明是否有丢失、损坏或未列出的固定资产,并确保账目与事实相符。盘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损坏、盘盈盘亏等情况,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资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手工记账方式的问题,但多数系统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数据,不仅速度慢、易产生错误,而且存在资产管理中资产实物与帐务信息脱节的严重问题,难于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搜集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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